市民不滿「來電由儲值卡打出」3 秒提示提司法覆核!高院駁回!

左定坤 (Cho Ting Kwan) 2026-09-30 15:04 | 網絡消息
通訊事務管理局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,要求電訊商為所有新激活嘅本地儲值卡通話加入語音警示。90 日內打出的電話,對方會先聽到「來電由儲值卡打出」的廣東話及國語提示。有儲值卡用家不滿做法,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,質疑局方越權及侵犯通訊自由私隱。高等法院於 2026 年 9 月 30 日頒下判決,正式駁回有關司法覆核許可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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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滿新卡撥出設語音提示 儲值卡用家質疑通訊局越權
通訊辦聯同警方及電訊業界工作小組在研究後,推出《實務守則》,要求持有傳送者牌照及服務營辦商牌照嘅流動網絡營辦商,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,當本地流動或固網用家接聽由新激活本地儲值卡撥出嘅電話時,接通前須播放一段約 3 秒嘅提示:「來電由儲值卡打出」。

申請人 Wong Wing Hei 自行應訊,指出自己名下登記超過 10 張儲值卡,因經濟負擔及注重個人私隱而常規使用新號碼,新措施直接影響其使用嘅電話卡。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三大理據,質疑措施屬於不合理、通訊局越權並違反《基本法》第 30 條通訊自由與《香港人權法案》第 14 條私隱保障,以及通訊局未經公眾諮詢便推行、違反合理期望。

法庭裁定權力基礎穩固 客觀提示不構成侵犯私隱
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高浩文在判決書指出,通訊局根據《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》及《電訊條例》擁有明確法定職能,有權制定牌照條件及發出《實務守則》以保障消費者權益,因此推行相關規定並無越權。針對人權及私隱質疑,法官認為該段語音提示僅長約 3 秒,內容只陳述電話由新儲值卡撥出嘅客觀事實,播完即正常駁通,完全無指稱撥號者係騙徒,並無任何貶損含意。接聽一方同樣有權獲得資訊以作防範,因此《基本法》第 30 條及《香港人權法案》第 14 條所保障嘅權利並無受到干預。此外,電訊商僅利用電話卡激活日期執行網絡指令,並無不當取用用家嘅個人身份登記資料。

騙案多涉即棄電話卡 防打草驚蛇免事前諮詢具合理性
對於申請人指控局方未作公眾諮詢及歧視儲值卡,法庭分析指出,根據法律規定通訊局發出《實務守則》本來就無必須公開諮詢嘅法定要求。局方事前已諮詢警方及 4 間流動網絡電訊商,若進行漫長嘅公眾諮詢,反而會延誤推行,更可能提早引起騙徒警覺並研發破解對策,影響措施成效。

法庭同時接納通訊局理據,指出警方數據反映電話騙案高達 74% 牽涉本地流動號碼,騙徒因便利而偏好使用「即用即棄」嘅儲值卡作案。當局針對新激活儲值卡設立提示具備數據支持,目的在於提醒公眾防騙,符合公眾利益,難以被視為非理性或荒謬。高等法院審視所有爭辯後,判定申請人提出嘅理據在法律上均沒有合理勝訴機會,正式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。考慮到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一般原則,法庭行使酌情權不作訟費命令,雙方各自承擔訴訟開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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